国际商贸城拆迁安置一小区十一号地块53#陈金芳户位于义乌市福田街道长春二区,总调查面积为45.0m2,中心桩号为东经120.090320°,北纬29.333751°,东至社区停车场,南至社区道路,西至长春二区居民住宅,北至社区道路。
本地块原为农用地,根据《义乌中心城区商贸城02单元(yz-smc-02)控制性详细规划》,该地块规划用途为r22服务设施用地,为《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2023年11月)中的中的居住用地(0702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属敏感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第七条规定,本地块属于用途变更地块,原用地性质为农用地,现地块规划用途为r22服务设施用地,属敏感用地,为甲类地块,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浙江新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受义乌市福田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了国际商贸城拆迁安置一小区十一号地块53#陈金芳户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对地块进行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等工作,并按照相关导则和标准编写了《国际商贸城拆迁安置一小区十一号地块53#陈金芳户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浙江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受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委托,与2024年11月8日在主持义乌召开了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技术评审会,会上本报告通过评审并出具了专家组意见,我单位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了备案稿。
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查阅历史资料可知,调查地块历史上为耕地、临时停车位,通过现场踏勘,本地块内未见污染痕迹。地块四周历史上存在耕地、道路、居民住宅等。地块内及相邻地块未涉及工矿企业用途、规模化畜禽养殖、有毒有害物质贮存或输送,未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未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根据现场快筛结果数据,监测因子总铬、锌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表a.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物风险评估筛选值其他项目中的敏感用地筛选值,其余监测因子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质量标准筛选值,vocs略高于对照点,但快筛数据较低,结合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收集到的其他地块信息,考虑本地块及周边地块历史上均无有机污染物,故此地块不存在污染源及明显的受污染情况。
综上所述,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及《土壤司关于部长信箱来信“农用地变更用途是否需要做土壤污染检测”等三个办理单的答复》,“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因此本地块环境状况可以接受,不属于污染地块,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进入第二阶段的调查,可以作为0702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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