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堂镇金谷大道与朝阳西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同时,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本地块规划为商业、二类城镇住宅、幼儿园用地(b1、r2、a34),为敏感用地,属于浙环发〔2021〕21号文件中的甲类地块,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将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佛堂镇金谷大道与朝阳西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位于佛堂镇金谷大道与朝阳西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用地面积为66864.31m2,地块中心桩号为东经120.001213°,北纬29.212593°,东侧至农田,南侧至农田,西至绿化带,北至义乌协同创新园。
调查地块90年代年前为农田及小水塘,90年代至2016年,地块内西侧建成了远志农庄,农庄内有果园及养殖场(养猪),该养殖场已于2016年拆除。地块内西北角于2013年—2019年间曾存在建过一处农具房,现已拆除,至2020年,地块北侧建成协同创新园施工队项目部,该项目部目前为空置状态,地块内其余部分为农田及小水塘及因荒芜的园地,农田部分种植蔬菜,小水塘用于周边农田灌溉。
二、点位布设及检测因子情况
在调查区域内共布设土壤监测点位13个,地下水点位4个;场外设置4个土壤及1个地下水对照点,s14/w5点位(位于地块西北侧(地下水上游)的农田区域,距离本地块最近距离452m,地下水点位与土壤监测点位重合)以及s15~s17三个土壤对照点(分别位于本地块西侧487m、东南侧261m、东北侧812m)。本项目采集土壤样品104个(包括现场平行6个),根据地块历史污染风险情况、现场土壤颜色、气味等性状初步判断,并结合现场pid、xrf的快筛检测结果,共筛选出送检实验室土壤样品58个(包括现场平行6个)。土壤检测指标包括 ph、重金属及无机物(7项)、voc(27项)、svocs(11项)及特征污染物石油烃c10-c40、六六六总量、滴滴涕总量。另外采集地下水样品6个(包括现场平行1个),送检实验室地下水样品6个(包括现场平行1个)。地下水检测指标包括重金属及无机物(7 项)、voc(27 项)、svocs(11 项)、ph、色度、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氨氮(以n计)、硫酸盐、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氯化物、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n计)、钠、锌、锰、铁、铝、硒、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氰化物、硫化物、总硬度(以 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氟化物、碘化物石油烃c10-c40 、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
三、土壤监测结果评价
本调查地块土壤样品六价铬、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六六六总量、滴滴涕总量检测结果低于检出限,其他因子铜、铅、砷、汞、镉、镍及石油烃(c10~c40)检出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ph没有评价标准,对比场外对照点,与场外对照点检测浓度差距不大。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2018)标准规定,风险评估的筛选值为开展场地污染风险评价的临界值,即在确定了开发场地土地利用类型的情况下,土壤污染物监测最高浓度低于或等于筛选值时,场地环境风险一般情况可以忽略,该场地不需进行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即可直接用于该土地利用类型的再开发利用。因此,本次调查认为,本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要求,可以直接用于后续的再开发利用。
四、地下水监测结果评价
本次调查地块地下水样品关注检测因子中ph值、氨氮、石油烃(c10-c40)、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浊度、嗅和味、硝酸盐(氮)、氟化物、硫酸盐、氯化物、碘化物、砷、肉眼可见物、色度、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挥发酚、耗氧量、锰、钠、锌、总硬度、六价铬、溶解性总固体、铝均有不同程度检出,其余均未检出。
根据地下水监测结果,各监测点地下水中ph值、氨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硝酸盐(氮)、氟化物、硫酸盐、氯化物、碘化物、砷、色度、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挥发酚、耗氧量、锰、钠、锌、总硬度、六价铬、溶解性总固体、铝等浓度均能达到《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其中浑浊度、肉眼可见物、嗅和味未能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要求;石油类可以达到《地表水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石油烃(c10-c40)可以达到《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附件5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根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超标指标浑浊度、肉眼可见物、嗅和味均属于感官性质及一般化学指标,不属于有毒有害指标,且本地块所在区域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源,也不开发利用,因此本地块无需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五、结论
综上所述,佛堂镇金谷大道与朝阳西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 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用途要求,可用于商业、二类城镇住宅、幼儿园用地(b1、r2、a34)开发利用,本地块可结束初步调查,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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