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后宅街道商城大道东侧、百合路南侧2#、3#、4#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地块,变更前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同时,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第七条,本次调查地块由农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为敏感用地,属于浙环发[2021]21号文件中的甲类地块,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后宅街道商城大道东侧、百合路南侧2#、3#、4#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已通过技术评审,现将相关工作情况向社会公开。
1、 基本信息
后宅街道商城大道东侧、百合路南侧2#、3#、4#地块位于后宅街道商城大道东侧、百合路南侧,总面积为54594.85m2,约5.4595公顷,其中2#地块面积为13987.80m2,地块中心桩号为东经120.062457°,北纬29.394500°;3#地块面积为38424.19m2,地块中心桩号为东经120.064719°,北纬29.395105°;4#地块面积为2182.96m2,地块中心桩号为东经120.064662°,北纬29.396356°。本次调查的三个地块原为农用地,现规划为居住用地。
根据现场踏勘并辅以卫星遥感影像,通过人员访谈详细了解到该地块历史上未曾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工业废水污染或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地块周边200米内没有化工厂、农药厂、冶炼厂、加油站、化学品储罐、固体废物处理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或活动,不存在可能造成影响的潜在污染物和污染源。
二、调查结论
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本调查地块属于甲类地块且原用途为农用地,同时地块历史上未曾涉及工矿企业用途、规模化畜禽养殖、有毒有害物质贮存或输送;历史上未曾涉及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废水排放、固体废物堆放、固体废物倾倒或填埋;调查表明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查或踏勘表明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迹象,不存在紧邻周边污染源直接影响;相关用地历史、污染状况等资料齐全,能够排除污染可能性,第一阶段土壤污染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不进行采样检测。
综上,确认后宅街道商城大道东侧、百合路南侧2#、3#、4#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本调查地块环境状况可以接受,不属于污染地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进入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以按第一类用地开发利用(居住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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