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田街道下骆宅紫金小区东侧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同时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本地块已规划为居住用地,为敏感用地,属于浙环发[2021]21号文件中的甲类地块,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浙江中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受义乌市福田街道办事处委托,对福田街道下骆宅紫金小区东侧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现将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福田街道下骆宅紫金小区东侧地块位于义乌市福田街道下骆宅紫金小区东侧、商城大道与阳光大道交叉口西南侧,用地面积为1937.25平方米,中心桩号为东经120°8'19.91",北纬29°20'10.52"。地块外东侧为绿化带,再往东为阳光大道,南侧、西侧均为紫金小区,北侧为商城大道。
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查阅历史资料可知,福田街道下骆宅紫金小区东侧地块在1994年及以前一直为农田,1995年部分地块平整,2016年土地全部平整,2020年建为水泥道路,至2022年3月仍为水泥道路。
福田街道下骆宅紫金小区东侧地块原用途为农用地,根据《义乌市2021年度计划第十八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建设用地》(批准文号:浙土字(330782-农)a[2021]-0001),本地块规划用地面积为1937平方米,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土地性质变更批准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土地使用权属下骆宅村集体。
二、点位布设及检测因子情况
在调查区域内共布设3个土壤采样点s1-s3及3个地下水采样点w1-w3,在调查地块外北侧(上游)的农用地区域布设1个土壤及地下水采样对照点s0/w0。s0、s1、s2、s3每个采样点实际采集4个不同取样深度的土壤样品,共采集38个土壤样品(包括土壤质控平行样2个)。根据地块历史污染风险情况、现场土壤颜色、气味等性状初步判断,并结合现场pid、xrf的快筛检测结果,共筛选出送检实验室土壤样品18个(包括土壤质控平行样2个)。土壤检测指标包括ph、重金属及无机物(7项)、voc(27项)、svocs(11项)、石油烃(c6-c9)、石油烃(c10-c40)、甲基叔丁基醚、锑、总铬、硫化物、总磷、氨氮。另外本地块共采集5个地下水样品(包括地下水质控平行样1个),送检实验室地下水样品5个(包括地下水质控平行样1个)。地下水检测指标包括重金属及无机物(7项)、voc(27项)、svocs(11项)、色度、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以 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氨氮(以n计)、硫化物、钠、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n计)、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铬(六价)、铅、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石油类、甲基叔丁基醚、锑、总铬。
三、土壤监测结果评价
根据土壤监测结果可知,本调查地块内及对照点的各监测点样品中氨氮、总磷、砷、汞、锑、镉、铜、铅、镍、总铬均有不同程度检出,均达到《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表1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其中锑可达到《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表2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总铬可达到《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13)中表a.1的“住宅及公共用地筛选值”要求,ph、氨氮、总磷没有评价标准,对比场外对照点,与场外对照点检测浓度差距不大。其余因子均未检出。因此,本次调查认为,本地块无需进一步开展场地环境详细调查或风险评估,可以直接用于后续的再开发利用。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2018)标准规定,风险评估的筛选值为开展场地污染风险评价的临界值,即在确定了开发场地土地利用类型的情况下,土壤污染物监测最高浓度低于或等于筛选值时,场地环境风险一般情况可以忽略,该场地不需进行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即可直接用于该土地利用类型的再开发利用。因此,本次调查认为,本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13)中表a.1的“住宅及公共用地筛选值”的要求,无需进一步开展场地环境详细调查或风险评估,可直接用于后续的再开发利用。
四、地下水监测结果评价
根据地下水监测结果可知,各监测点地下水样品中无肉眼可见物,嗅和味、色度均无异常,各样品中浊度、氨氮、耗氧量、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硝酸盐、亚硝酸盐、氯化物、硫酸盐、氟化物、石油类、铁、锰、钠、铝均有不同程度检出,检测结果均可以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要求,其余因子均未检出;石油类可以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ⅳ类标准;1,1-二氯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1,2,3-三氯丙烷、苯胺、2-氯苯酚(别名2-氯酚)、硝基苯、苯并[a]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 h]蒽、茚并[1,2,3-c,d]芘、䓛均可以达到《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氯甲烷、总铬均可以达到美国epa筛选值。本地块所在区域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源,也不开发利用,根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无需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五、结论
综上所述,福田街道下骆宅紫金小区东侧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所规定的第一类用地要求,本地块可结束初步调查,可用于居住用地开发利用,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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