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田街道全宅村、下娄店村有机更新地块一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同时依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本地块拟规划为居住用地,为敏感用地,属于浙环发[2021]21号文件中的甲类地块,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处委托浙江中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福田街道全宅村、下娄店村有机更新地块一进行了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现将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福田街道全宅村、下娄店村有机更新地块一位于义乌市福田街道全宅村,由五个地块组成,规划用地面积合计13838.51m2,其中:s1地块规划用地面积为12363.19m2,中心桩号为东经120.119647°,北纬29.361647°,地块东侧为义乌市尚经印染厂污水处理站(已拆除)、农田,南侧为农田和小水塘,西侧为义乌市超瑶文具厂(已拆除)、农田和春风大道,北侧为厂房(已拆除)、停车场、全宅村居民住宅(已拆除)和涌金大道;s2地块规划用地面积为1423.76m2,中心桩号为东经120.121306°,北纬29.360025°,地块东侧为农田,南侧为农田,西侧为农田,北侧为全宅村(拆除中);s3地块规划用地面积为31.13m2,中心桩号为东经120.123067°,北纬 29.360614°,地块东侧为池塘,南侧为池塘,西侧为池塘,北侧为全宅村(拆除中);s4地块规划用地面积为12.13m2,中心桩号为东经120.123161°,北纬 29.360239°,地块东侧为全宅村居民住宅(已拆除),南侧为s5地块(全宅村居民住宅,已拆除),西侧为农田,北侧为农田;s5地块规划用地面积为8.30m2,中心桩号为东经120.123136°,北纬 29.360156°,地块东侧为全宅村居民住宅(已拆除),南侧为农田,西侧为农田,北侧为s4地块(原为农田,现临时堆放拆除后的建筑垃圾)。
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查阅历史资料可知,福田街道全宅村、下娄店村有机更新地块一的s1地块在2009年前为农田,地块内有三处小水塘;2009年,地块内东北侧的小水塘被填埋,填土来源于周边农田的土,此时地块为农田和两处小水塘;2011年11 月,地块内部分农田荒芜后进行土地平整,土地平整完成后搭建临时工棚作为义乌市尚经印染厂员工宿舍,此时s1地块为农田、小水塘和义乌市尚经印染厂员工宿舍;2014年,义乌市尚经印染厂停止生产、搬迁后,s1地块内的临时工棚闲置;2016年7月,s1地块内的临时工棚被拆除后种植蔬菜,此时s1地块为农田和小水塘;s1地块现状为农田和小水塘,待建居住用地。
s2地块在2022年前一直为农田;2022年,全宅村进行全村拆除,s2地块上临时堆放全宅村居民住宅拆除后的建筑垃圾;s2地块现状为待建居住用地。
s3地块自历史记录以来一直为池塘;s3地块现状为池塘,待建居住用地。
s4地块在2022年前一直为农田;2022年,全宅村进行全村拆除,s4地块上临时堆放全宅村居民住宅拆除后的建筑垃圾;s4地块现状为待建居住用地。
s5地块在2006年前一直为农田;2006年,s5地块为全宅村居民住宅;2022年,全宅村进行全村拆除,s5地块内的居民住宅被拆除,s5地块内临时堆放拆除后的建筑垃圾;s5地块现状待建居住用地。
福田街道全宅村、下娄店村有机更新地块一原用途涉及农用地、农村宅基地。根据《义乌市2021年度计划第十八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建设用地》(浙土字(330782-农)a[2021]-001),本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地块使用权属义乌市福田街道全宅村、下娄店村集体。
二、点位布设及检测因子情况
在调查区域内共布设7个土壤采样点s1-s7及 3个地下水采样点w1-w3,在调查地块东北侧(上游)的农田区域设1 个土壤及地下水采样对照点s01/w0,距离本地块距离1610m以及s02-s04三个土壤对照点(分别位于地块西北侧405m、南侧152m及东侧276m)。s1-s4每个采样点实际采集4个不同取样深度的土壤样品,s01、s5-s7每个采样点实际采集3个不同取样深度的土壤样品(因风化岩石层的影响,钻机于3.0m处无法钻入),s02-s04每个采样点实际采集1个表层样,采集土壤样品63个,根据地块历史污染风险情况、现场土壤颜色、气味等性状初步判断,并结合现场pid、xrf的快筛检测结果,共筛选出送检实验室土壤样品31个(不包括现场平行4个)。土壤检测指标包括ph、重金属及无机物(7项)、voc(27项)、svocs(11项)、石油烃c10-c40、硫化物、总磷、锑、总铬、氨氮、总氮。另外本地块共采集5个地下水样品(包括4个地下水基础样品及1个地下水质控平行样)。地下水检测指标包括重金属及无机物(7项)、voc(27项)、svocs(11项)、色度、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以 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锌、铝、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氨氮(以n计)、硫化物、钠、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n计)、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硒、石油类、锑、总铬。
三、土壤监测结果评价
本调查地块土壤各污染因子检测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满足第一类用地使用要求。总铬检出值低于《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13)住宅及公共用地筛选值。
四、地下水监测结果评价
本地块地下水中ph、色、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以 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砷、镉、铬(六价)、铅、汞、镍、锌、锑、铁、锰、铜、铝、硒、钠、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挥发性酚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高锰酸盐指数)、nh3-n、硫化物、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氯仿、四氯化碳、苯、甲苯、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1,2-二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苯并(a)芘、苯并[b]荧蒽、萘可以达到《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石油类可以达到《地表水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标准;1,1-二氯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1,2,3-三氯丙烷、苯胺、2-氯苯酚(别名2-氯酚)、硝基苯、苯并[a]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䓛可以达到《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氯甲烷、总铬、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可以达到美国epa筛选值。本地块所在区域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源,也不开发利用,根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无需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五、结论
综上所述,福田街道全宅村、下娄店村有机更新地块一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所规定的第一类用地要求及《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13)住宅及公共用地筛选值,本地块可结束初步调查,可用于居住用地开发利用,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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