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浙江贝克曼股份有限公司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本地块规划为工矿用地,属于丙类地块,因此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由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评审。原浙江贝克曼股份有限公司地块用途为工业用地,原地块内存在印染车间,现根据规划说明(义规说明[2022]0130号),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工矿用地,规划用途为服装产业园(不涉及印染)。地块原使用权属浙江贝克曼股份有限公司,现已被义乌市大陈镇政府征收。
浙江新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受义乌市大陈镇人民政府委托,对原浙江贝克曼股份有限公司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现将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原浙江贝克曼股份有限公司地块位于义乌市大陈特色工业小区内、103省道西南侧,地块占地面积为92257.27平方米,中心桩号为东经120.083547°,北纬29.473081°。地块外东侧为义乌市福南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益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大通轻纺有限公司、浙江三佳制衣有限公司,隔103省道为大陈江、义乌超限运输检测站、前山工业区;南侧为义乌市超强水泥制品厂、义乌盛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建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三佳雅仕服饰有限公司;西侧为山坡(树木及灌木丛等);北侧为农田、大陈三村居民房及店面房。
原浙江贝克曼股份有限公司地块在1998年及以前为农田,1999年地块内北部土地平整后建为浙江贝克曼服饰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衬衫生产及印染加工),包括制衣车间、染色车间、污水处理站、锅炉房及办公生活区等;2008年更名为浙江贝克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地块内南部土地平整后扩建为综合楼、宿舍楼及时尚e城(展厅);2012年更名为浙江贝克曼股份有限公司,由于高铁线建设,地块内南侧部分厂房拆除;2016年地块内东部草坪平整后地面硬化,外租驾校练车使用;2021年驾校搬迁;2022年4月开始对调查地块内厂房等建构筑物进行拆除;现阶段调查地块内染色车间及生产车间设备均已搬迁、建构筑物均已拆除,污水处理站已清理,场地内仅剩一栋宿舍楼未拆除(已空置),其余土地均已平整,现场无外来填土。
二、点位布设及检测因子情况
在调查区域内共布设土壤监测点位38个(s1-s38),地下水点位5个(w1-w5);在调查地块外上游设置1个土壤及地下水场外对照点s39/w6(位于地块外西南侧约402m)和3个土壤场外对照点s40、s41、s42(分别位于地块外西北侧约236m、北侧109m及东南侧556m),地下水点位与土壤监测点位重合。
本项目共采集土壤样品386个(包括现场平行17个),根据地块历史污染风险情况、现场土壤颜色、气味等性状初步判断,并结合现场pid、xrf的快筛检测结果,共筛选出送检实验室土壤样品181个(包括现场平行17个)。土壤检测指标包括ph、重金属及无机物(7项)、voc(27项)、svocs(11项)、石油烃(c10-c40)、锑、总铬、硫化物、硒、2,4-二硝基甲苯、2,6-二硝基甲苯、氟化物。另外本项目共采集地下水样品7个(包括现场平行1个),送检实验室地下水样品7个(包括现场平行1个)。地下水检测指标包括重金属及无机物(7项)、voc(27项)、svocs(11项)、色度、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以 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氨氮(以n计)、硫化物、钠、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n计)、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铬(六价)、铅、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石油烃(c10-c40)、锑、总铬、2,4-二硝基甲苯、2,6-二硝基甲苯。
三、土壤监测结果评价
本调查地块内及对照点的各监测点样品中铜、镉、砷、铅、汞、镍、总铬、硒、氟化物、锑、硫化物、石油烃(c10-c40)均有不同程度检出,均达到《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表1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其中锑、石油烃(c10-c40)、2,4-二硝基甲苯可达到《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表2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总铬、氟化物可达到《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13)中表a.1的“商服及工业用地筛选值”要求,ph、硒、硫化物没有评价标准,对比场外对照点,与场外对照点检测浓度差距不大。其余因子均未检出。因此,本次调查认为,本地块无需进一步开展场地环境详细调查或风险评估,可以直接用于后续的再开发利用。
四、地下水监测结果评价
根据地下水各样品中无肉眼可见物,嗅和味、色度均无异常,各样品中浊度、氨氮、耗氧量、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硝酸盐、亚硝酸盐、氯化物、硫酸盐、氟化物、六价铬、砷、汞、硒、锑、镍、总铬、铁、锰、钠、铝、可萃取性石油烃均有不同程度检出,其余因子均未检出;其中w1、w2、w6监测点的氨氮以及w3监测点的氨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ⅴ类标准要求,其余检测因子均能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要求,可萃取性石油烃可达到《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总铬可达到美国epa筛选值。根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超标指标氨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均属于一般化学指标,不属于有毒有害指标,且本地块所在区域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源,也不开发利用,因此本地块无需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五、结论
综上所述,原浙江贝克曼股份有限公司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所规定的第二类用地要求,本地块可结束初步调查,可用于工矿用地开发利用,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程序。若本地块下一步开发为一类用地,则需重新进行调查评估。
/public/editor/attached/file/20220614/20220614071552_4821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