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赤岸镇政府西侧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故对赤岸镇政府西侧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现将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赤岸镇政府西侧地块位于赤岸镇华川路与报国东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占地面积为16964.13m2。地块东侧紧邻东岩路,隔路为赤岸镇政府;东南侧约45米处为义乌市赤岸镇丹溪文化中心;南侧紧邻报国东路,隔路为赤四村;西南侧约48米处为闲置待开发建设用地;西侧紧邻华川路,隔路为住宅楼、赤岸供电营业大楼、浙江华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宿舍及综合楼;西北侧约38m处为赤岸四村菜市场,62m处为闲置待开发建设用地;北侧紧邻石城路,隔路为住宅楼及赤岸派出所;东北侧约20米处为赤岸镇镇区工作片、84米处为义乌市赤岸镇中心幼儿园、76米处为义乌市赤岸中心卫生院。地块中心桩号(东经120°1'50.93",北纬29°9'7.56")。
该地块在上世纪90年代之前为农田,1996年华川集团在地块内西北侧建设了加油站,用于服务集团内部运输车队;同年,在加油站东侧及地块中部和偏东位置分别建设了三个仓库,用于旺季时储存成品纸;2010年初加油站东侧仓库出租用于储存日用百货,2010年6月地块中部的仓库拆除;至2014年,该加油站停用;至2018年8月,地块内仓库均拆除;至2018年12月加油站拆除。本地块南侧于2005年建设了一幢民房,目前正在拆除。地块内加油站南侧于2006年建设了花岗岩石材加工厂,至2011年底该厂停办并拆除了除值班室外所有设备、厂房及其他建构筑物(值班室改用作临时储物间)。花岗岩石材加工厂拆除后该地块空置,于2017年4月平整后作为临时停车场使用至今。另外,该地块内自2006年起至今,有零星平房搭建后又拆除或正在拆除,平房主要用于临时储物。该地块内其余未建设用地(各时期)用地情况主要为农田、水塘及农用地(闲置)。目前,地块内原有企业设备、厂房及其他建构筑物均已拆除,仅剩地块南侧一幢民房以及原加油站地块北侧一间平房正在拆除。调查地块规划用于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设施用地(b)(具体见规划说明(义规说明[2020]0659号)和赤岸镇政府西侧地块规划条件(义规条件[2020]0295号))。
二、点位布设及检测因子情况
在调查地块内共布设10个土壤采样点位及3个地下水采样点,对照点共布设土壤监测点位4个,地下水点位1个。每个采样点采集 4个不同取样深度的土壤样品,共采集土壤样品107个(包括现场平行5个),根据地块历史污染风险情况、现场土壤颜色、气味等性状初步判断,并结合现场pid、xrf的快筛检测结果,供筛选出送检实验室土壤样品52个(包括现场平行5个),采集地下水样品5个(包括现场平行1个),送检实验室地下水样品5个(包括现场平行1个)。本次调查土壤检测项目共计51项,包括重金属及无机物(7项)、vocs(27项)、svocs(11项)和ph、硫化物、硫酸盐、锑、总铬、石油烃c10-c40。地下水检测指标包括重金属及无机物(7项)、voc(27项)、svocs(11项)、色度、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以 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硫酸盐、氯化物、硫化物、硝酸盐、亚硝酸盐、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挥发性酚类、铁、锰、锌、铝、钠、硒、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及总铬、锑、石油类、石油烃c10-c40。
三、土壤监测结果评价
本调查地块内各采样点位及各对照点土壤样品六价铬、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和硫化物检测结果低于检出限,其他因子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锑、石油烃(c10~c40)检出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总铬检出值均低于《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13)表a.1中住宅及公共用地筛选值。
四、地下水监测结果评价
本调查地块内各采样点位及对照点地下水各样品中无肉眼可见物,嗅和味、色度、浊度均无异常,各样品中ph、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砷、镉、铬(六价)、铅、汞、镍、锌、锑、铁、锰、铜、铝、硒、钠、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挥发性酚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高锰酸盐指数)、nh3-n、硫化物、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1,2-二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苯、邻二氯苯、对二氯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苯并(a)芘、苯并[b]荧蒽、萘的浓度均能达到《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石油类浓度能达到《地表水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标准;石油烃、1,1-二氯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1,2,3-三氯丙烷、苯胺、2-氯酚、硝基苯、苯并[a]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䓛浓度能达到《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氯甲烷浓度能达到美国epa筛选值;总铬能达到荷兰地下水干预值。
五、结论
综上所述,赤岸镇政府西侧地块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 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用途要求,本地块可结束初步调查,可用于居住用地、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开发,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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