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义乌市杭畴棉纱漂染厂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依据《浙江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化工(含制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制革、电镀、造纸、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和危险废物经营等9个重点行业中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的原址用地。”本地块属于疑似污染地块,故义亭镇人民政府委托浙江中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义乌市杭畴棉纱漂染厂地块进行了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现将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义乌市杭畴棉纱漂染厂地块位于义亭镇黄东山村,地块占地面积约10655m2。地块东侧为农用地(闲置),隔农用地(闲置)往东为义杭线;南侧为农用地(闲置);西侧紧邻小树林,隔小树林西北侧为义乌市大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和义乌市凌顺装饰材料厂;北侧为镇集体土地(空置),隔镇集体土地(空置)为义上线。地块中心桩号(东经119°57'26.03",北纬29°11'54.80")。
义乌市杭畴棉纱漂染厂地块在1988年之前为农田,1988年开始作为工业用地,开办了义乌市杭畴棉纱漂染厂,主要从事棉纱、毛巾、拉链染色;2013年该地块由义亭镇人民政府收回作为集体资产,义乌市杭畴棉纱漂染厂随即停产;2014年该地块内原有义乌市杭畴棉纱漂染厂的污水处理站、染色车间及锅炉房等设备均拆除,之后地块内原有企业各厂房均空置;2018年开始对该地块内原有企业厂房及其他建构筑物进行拆除。目前,调查地块内原有企业设备、厂房及其他建构筑物均已拆除。根据城市有机更新需求,该地块大部分用地在义乌市义亭镇义杭线西侧地块(即拟规划建设的义亭液化气储配站(规划用地性质为公共设施用地(u)))用地红线内,少部分不在其规划用地红线内的用地也拟规划为公共设施用地(u)。
二、点位布设及检测因子情况
在调查地块内共布设10个土壤采样点位及3个地下水采样点,对照点共布设土壤监测点位1个,地下水点位1个。每个采样点采集 4个不同取样深度的土壤样品,共采集土壤样品105个(包括现场平行6个),根据地块历史污染风险情况、现场土壤颜色、气味等性状初步判断,并结合现场pid、xrf的快筛检测结果,供筛选出送检实验室土壤样品50个(包括现场平行6个),采集地下水样品5个(包括现场平行1个),送检实验室地下水样品5个(包括现场平行1个)。本次调查土壤检测项目共计52项,包括重金属及无机物(7项)、vocs(27项)、svocs(11项)和ph、硫化物、硫酸盐、总铬、氟化物、锑、石油烃c10-c40。地下水检测指标包括重金属及无机物(7项)、voc(27项)、svocs(11项)、色度、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以 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硫酸盐、氯化物、硫化物、硝酸盐、亚硝酸盐、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挥发性酚类、铁、锰、锌、铝、钠、硒、氰化物、碘化物及总铬、锑、氟化物、石油烃c10-c40。
三、土壤监测结果评价
本调查地块土壤样品六价铬、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和硫化物检测结果低于检出限,其他因子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锑、石油烃(c10~c40)检出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氟化物、总铬检出值均低于《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13)表a.1中商服及工业用地筛选值。
四、地下水监测结果评价
地下水各样品中无肉眼可见物,嗅和味、色度、浊度均无异常,各样品中ph、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砷、镉、铬(六价)、铅、汞、镍、锌、锑、铁、锰、铜、铝、硒、钠、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挥发性酚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高锰酸盐指数)、nh3-n、硫化物、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1,2-二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苯、邻二氯苯、对二氯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苯并(a)芘、苯并[b]荧蒽、萘的浓度均能达到《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石油烃浓度能达到《地表水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石油类ⅳ类标准;1,1-二氯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1,2,3-三氯丙烷、苯胺、2-氯酚、硝基苯、苯并[a]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䓛浓度能到《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氯甲烷浓度能达到美国epa筛选值;总铬能达到荷兰地下水干预值。
五、结论
综上所述,义乌市杭畴棉纱漂染厂地块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 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用途要求,本地块可结束初步调查,可用于公共设施用地开发,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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