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四达工具有限公司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 年1 月1 日起实施)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苏溪镇人民政府委托浙江中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四达工具有限公司地块地块进行了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现将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浙江四达工具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胡宅村,地块占地面积14202m2。地块1962年新建国有企业义乌市红旗电视机有限公司,后1993年改制集体为义乌市电镀厂,1996年改制为私营企业义乌市四达五金电镀有限公司,2003年变更为浙江四达工具有限公司,自厂区建立起生产工艺均未改变,主要为五金电镀加工,直至2012年地块内企业取消电镀工艺,更变为简单五金加工工艺,至2014年浙江四达工具有限公司搬迁,厂房出租于小型企业用于仓库储存及手工包装,至2017年地块上建筑物拆除,用于停车场。地块周边自1991年起至今一直为苏溪镇胡宅村,南侧为苏溪镇政府,地块西南侧1996年前曾作为义乌市红旗电视机有限公司和义乌市电镀厂的厂房,与企业一齐进行改制,1996年后独立成为义乌市消防水带厂,最终于2012年搬迁,搬迁后厂房出租于小型企业用于手工包装及仓库。目前地块已更变为停车场。地块中心桩号(东经120° 7'38.12",北纬29°24'49.94")。。
地块1962年至2012年厂房内工艺均未发生变化,涉及电镀工艺,主要加工电镀五金,2012年-2014年电镀工艺取消,主要为五金简单机加工,2014年浙江四达工具有限公司搬迁,厂房出租于小型企业用于仓库储存及手工包装等小型作坊,2017年地块上建筑物拆除,用于停车场。地块西南侧(现为停车场地块)1996年前为地块部分厂房,主要为电镀加工生产,1996年后独立成为义乌市消防水带厂,主要负责消防水带加工生产,水带厂于2012年左右拆除,拆除后厂区租用于小型仓库用于储存和手工包装厂。本地块2003年审批《浙江四达工具有限公司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义环中心【2003】25号)。因地块所在区域规划调整,现地块拟开发用于商住用地。
二、点位布设及检测因子情况
在调查地块内共布设12个土壤采样点及4个地下水采样点,地块外设置2个土壤采样点和2个地下水采样点。本项目采集土壤样品116个(包括现场平行6个),根据地块历史污染风险情况、现场土壤颜色、气味等性状初步判断,并结合现场pid、xrf的快筛检测结果,供筛选出送检实验室土壤样品58个(包括现场平行6个),采集地下水样品7个(包括现场平行1个),送检实验室地下水样品7个(包括现场平行1个)。土壤检测指标包括重金属及无机物(7 项)、vocs(27 项)、 svocs(11 项)及特征污染物石油烃(c10-c40)、总铬、锌、硫酸盐、氰化物、氯离子、苯并芘、砷、总磷、ph及镍,其中镍、砷、苯并芘为45项指标内。地下水检测指标包括 ph、 重金属及无机物(7 项)、voc(27 项)、svocs(11 项)、地下水常规指标及特征污染物石油烃(c10-c40)、总铬、锌、硫酸盐、氰化物、氯离子、苯并芘、砷、总磷、ph及镍,其中ph、总磷、砷、苯并芘、氯离子、氰化物、硫酸盐、锌含在常规指标及45项内。
三、土壤监测结果评价
本调查地块土壤样品六价铬、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检测结果低于检出限,污染物(45 项基本项目)和石油烃(c10~c40)、氰化物检出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污染因子总铬、锌检测结果均低于《浙江省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13)中住宅及公共用地筛选值标准。
场地内各监测点土壤中氯离子浓度范围为0.09~0.28g/kg,硫酸盐浓度范围为411~672mg/kg,总磷浓度范围为248~424mg/kg,对照点土壤中氯离子浓度范围为0.12~0.17g/kg,硫酸盐浓度范围为423~528mg/kg,总磷浓度范围为250~399mg/kg,由上可知,场地内和对照点氯离子、总磷、硫酸盐比较,浓度差异不大。
四、地下水监测结果评价
根据地下水监测结果,监测点地下水中ph值、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离子、耗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铜、铅、砷、镍、镉、铁、锌、硝酸盐(以n计)等浓度均能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总铬能达到荷兰地下水限值。;部分有机物、挥发性有物、石油烃(c10-c40)等可达到《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氯甲烷可达到美国epa筛选值要求。
五、结论
综上所述,浙江四达工具有限公司地块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 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用途要求,可用于商住用地开发利用,本地块可结束初步调查,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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