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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赤岸镇人民政府农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及义土壤办[2020]2号文《关于贯彻落实士壤污染防治法切实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赤岸镇农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已通过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会同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专家评审,现将相关工作情况向社会公开。
一、基本信息
根据义土壤办[2020]2号文《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切实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及赤岸镇办事处统计,赤岸镇合计有10个农用地(其中赤岸镇镇区地块1、2、3、4和赤岸镇镇区地块6合并成一个报告)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序号
地块名称
原用途
规划用途
1
赤岸镇后金宅村地块
农用地
住宅用地
2
赤岸镇水岸家园北侧地块二
3
赤岸镇羊印村地块1、2
4
赤岸镇官余村地块
5
赤岸镇南深塘村地块
6
赤岸镇鱼曹头村地块
7
赤岸镇东朱村地块
8
赤岸镇镇区地块1、2、3、4、6
9
赤岸镇城山地块
居住用地
二、调查结论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及《土壤司关于部长信箱来信“农用地变更用途是否需要做土壤污染检测”等三个办理单的答复》,“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通过调查单位对地块及周边地块的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及相关人员访谈可知,赤岸镇上述10个地块(除赤岸镇城山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潜在污染源,认为该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不需要进入第二阶段的调查;赤岸镇城山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潜在污染源,但调查地块周边存在潜在的污染源和污染物,可能会对本地块造成影响,因此建议进入第二阶段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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