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义乌市供电公司输变电运检中心青口分中心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 年1 月1 日起实施)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义乌市供电公司输变电运检中心青口分中心地块已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已通过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会同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专家评审,现将相关工作情况向社会公开。
一、基本信息
义乌市供电公司输变电运检中心青口分中心地块东侧为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侧为员工宿舍、青口机房、街边店面房和旅馆,西侧为新光北路,隔路为青口新一区(建设中),北侧为街边店面房,再往北为清溪东路。地块中心桩号(东经120.129250°,北纬 29.314850°)。
义乌市供电公司输变电运检中心青口分中心地块1993年前一直为农田;1993年农田荒芜,地块作为空地闲置;2003年,部分地块建有蓝色铁棚作为仓库,仓库储存日用百货等,不涉及危险化学品,剩余地块建设居住用房;2013年,仓库搬迁,铁棚内建设供销社有加利超市,超市于2017年5月拆除完毕后作为空地闲置;居住用房于2019年拆除完毕后作为空地闲置。现阶段,地块内正在建房。现地块拟开发用于供电用地(u12)。
二、土壤监测结果及分析
根据土壤监测结果,对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国标中没有标准的污染因子参考浙江省地方标准《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13),场地各监测点土壤中污染物(45 项基本项目)和石油烃(c10~c40)、钴、氰化物监测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锌、铬监测值低于《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13)中商服及工业用地标准,场地符合供电用地要求。
三、地下水监测结果及分析
对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本次调查场地地下水中ph、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钴、铜、锌、汞、砷、镉、六价铬、铅、镍、耗氧量(高锰酸盐指数)、nh3-n、硫化物、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氰化物、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氯苯、甲苯、乙苯、间二甲苯 对二甲苯、邻二甲苯、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乙烯、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乙烯、萘浓度均能达到《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调查场地地下水中1,1-二氯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1,2,3-三氯丙烷、2-氯苯酚、硝基苯、苯并[a]蒽、䓛、苯并[k]荧蒽、茚并[1,2,3-cd]芘、二苯并[a, h]蒽、苯胺、石油烃(c10~c40)浓度均能达到《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1,2-二氯苯及1,4-二氯苯浓度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总铬及氯甲烷场地内对照点均未检出,未出现超标情况。
四、结论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技术导则》(hj 25.1—2019)的要求:“根据初步采样分析结果,如果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gb 36600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以及清洁对照点浓度(有土壤环境背景的无机物),并且经过不确定性分析确认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后,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否则认为可能存在环境风险,须进行详细调查。”以及本次场地初步调查结果,认为义乌市供电公司输变电运检中心青口分中心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下一步场地详细调查工作。
附件 义乌市供电公司输变电运检中心青口分中心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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