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各环保中介机构:
《义乌市环保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已印发,请在义乌从事社会环境监测、环保工程设计和工程总承包的单位登陆义乌环保网下载相关申请表,完成备案工作。
义乌市环保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环保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加强对环保工作社会力量的引导和调控,使之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环保中介机构是指:在义乌市域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环境监测和污染防治工程设计、工程总承包的单位。
第三条 《义乌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评工作考核办法》(义环保〔2013〕59号)继续实施,本办法不予覆盖。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涉及环保中介机构的备案、考核、推荐和淘汰等相关制度的制定。
第五条 具有环保中介服务相应资质并在义乌市境内从事环保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向义乌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申请登记备案。
第六条申请登记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并将材料装订成册:
(一)义乌市环保中介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附件1、附件2);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与从事环保中介服务相应的资质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
(五)主要从业人员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和劳动关系合同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登记备案材料一式两份,报义乌市环境保护科学产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后,送环保局复核,复核通过即视为登记备案完成。通过备案的环保中介机构名单在义乌环保网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同一家环保中介机构从事不同的环保中介服务,须分别登记备案。
第九条 对环保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的考核实施细则另行制定,考核由联合会组织实施。联合会每年三月底前完成上一年的考核,并向环保局和义乌市行政服务中心报送考核结果。
第十条 每年的四月份发布“在义环保中介机构推荐名录” (以下简称推荐名录)。推荐名录报送至义乌市五水共治办、各镇街、环保局各科室,并在网上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推荐名录按考核成绩,从高到低排列。推荐名录每年只形成一次,形成后只删减不增加。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从推荐名录上剔除,并在网上予以通告;后果特别严重的,将报资质评定单位,建议收回相关资质证书。
(一)连续两年服务质量考核居于末位的(没有业务量,该年度考核成绩的中介机构不参与排名);
(二)环保中介服务当中存在弄虚作假,协助企业逃避环保监管的;
(三)因中介机构技术服务不到位,造成本可避免,却没有避免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被上级有关部门暂停或取缔服务资质的;
(五)不按规定接受检查、考核或在检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六)其他影响环保中介服务客观性、公正性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特别规定,同一主体或者密切关联的环保中介机构,对同一项目只能提供其中一项环保中介服务,否则服务视为无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环保局负责解释。